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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管理办法》(试行)的通知药博字〔2020〕1221号 各有关单位: 为加强药典博物馆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项目管理,鼓励和动员更多社会组织机构、企业参与药品质量文化研究、学习、科普和传播建设,药典博物馆特制定《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。 附件: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管理办法(试行) 台儿庄药典博物馆 2020年12月21日 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管理办法 (试行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(以下简称“本基地”)管理,根据药典博物馆建设和发展大纲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基地旨在以“药品质量文化”品牌为统领,广泛动员全国相关协(学)会、高校、医药科研院所和医药企(事)业单位等,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方式,开展药品质量文化研究、学习、科普和传播的人才队伍建设、科技学术交流、科普资源创作等工作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地建设及其相关工作的组织与管理。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本基地的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医药研学、科普工作基础,在本地区、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,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 (一)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,设有医药相关的专业团队,具有独立开展药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研学和科普工作的能力; (二)具有开展医药教育、研学和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; (三)具备医药教育、研学、科普经费预算,能有效开展相关工作; (四)具备医药政策、科技传播、药品研究和应用等方面的专、兼职专业队伍,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基础; (五)具有医药研学需求,医药科普创作能力,能够产出适于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传播的科普作品,同时建有自身的传播渠道; (六)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药品质量安全责任问题发生。 第五条 本基地主要采取申报和认定的方式,经我馆负责人、专家考察和评审后,认定为“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”,签订共建项目合作协议,由我馆给予基地授牌。 第六条 申报是指,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单位,可直接向药典博物馆提出申请;药典博物馆对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不予经费支持。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,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: (一)《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申报书》,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、医药相关的工作成效和经费预算等内容。 (二)营业执照、法人证书或者委托函、项目团队人员简介、近三年医药教育、研学和科普工作情况介绍、科普荣誉奖项及其他以附件形式提供的佐证材料。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基地应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做好以下工作: (一)研究制订项目管理制度,明确项目负责人、任务内容、目标、进度安排、工作组织方式、经费使用和评价指标等事项。 (二)研究制定研学专家团队建设和科普创作人才培养方案,按约定开展相关工作,通过培训、交流、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提升研学、科普创作能力和水平。 (三)研究制定研学、科普创作方案,按约定开展相关工作。研学成果和创作的科普资源要符合药典博物馆建设和发展要求,知识产权与药典博物馆共有。 (四)研究制定研学、科普活动及其传播方案,并将相关科普内容在药典博物馆官网上同步首发,研学成果、交流信息应及时在药典博物馆官网刊登;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研学、科普宣传活动,充分运用全媒体渠道进行融合传播;积极参与药典博物馆重大研学、科普和交流活动,及时提供本行业、本专业领域热点问题的相关建议;有条件的研学基地,要给予药典博物馆各共建单位优先开放研学、科普体验场馆,国家重点实验室、生产车间、研发中心等设施。 第九条 基地要积极配合药典博物馆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,及时上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、项目阶段性成果、评估自评报告等材料。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严格经费管理。 第十一条 药典博物馆是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的责任部门,负责对各该项工作的整体指导、服务和管理。 (一)定期组织开展共建基地交流研讨活动,提高各基地药品质量文化研学、优质科普资源创作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等业务水平和能力。 (二)授权使用“药典博物馆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”品牌、研学和传播渠道等方面的支持。 第十二条 药典博物馆每年举行至少一次共建基地药品质量文化研学成果、科普作品及其传播成果交流活动。 第十三条 本基地5年为一个周期。通过上一个周期评估的共建基地,可延续至下一个周期,期间继续享有品牌、研学和传播渠道等方面的支持。 第十四条 共建基地有下列情况的,取消共建基地的相关授权和支持。 (一)不参加评估的; (二)未完成项目阶段性工作成果或未通过评估,且未能通过限期整改的; (三)出现有严重损害行业和公众利益的行为,未能通过限期整改的; (四)违规使用“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”品牌的,未能完成限期整改的; (五)其他严重有损药品质量文化研学基地和药典博物馆品牌荣誉行为的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药典博物馆负责解释。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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